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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师德舆情应急处理和失范行为通报制度》等2个文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年07月26日       访问:0       来源:党委教师工作部

关于印发《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师德舆情应急处理和失范行为通报制度》等2个文件的

云经管院党发〔202370

 

校属各单位

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师德舆情应急处理和失范行为通报制度》《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师德标兵评选表彰办法(暂行)》2个文件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中共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委员会

2023年7月26日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师德舆情应急处理和失范行为通报制度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师德师风的重要论述,规范和提升教师个人品信和操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充分掌握教师师德信息状况,有效研究和应对师德舆情,消除和迅速处理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隐患和重大问题,贯彻落实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师德舆情应急处理制度

(一)舆情分级和界定

根据舆情性质、影响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师德舆情分为一般舆情、负面舆情、重大舆情等预警等级。

1.一般舆情:是指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对学校出台的政策、文件、做法、措施,或各部门工作领域、工作职责、教师履职情况等提出咨询、意见、建议、投诉等问题。

2.负面舆情:指投诉、反映的师德问题关系学校形象、声誉或易成为大众、社会媒体关注焦点,或师德问题性质严重等问题。

3.重大舆情:指发生的师德失范行为性质特别严重或属于禁止性行为,引起社会大众、媒体关注、转发扩散等问题。

(二)应急处理要求

各单位对教职工或其他渠道反馈收集到的或接到举报的师德

舆情,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师德舆情分级,启动相应应急机制进行处理。

1.对于一般舆情:由舆情所涉单位及时回复,解释引导,防止舆情转性和蔓延。

2.对于负面舆情:及时报送分管校领导、党委宣传部和党委教师工作部,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党委宣传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判、分析评估,认真调查核实,如与事实不符或出入较大,及时予以澄清,以正视听;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尽早尽快消除负面影响。

3.对于重大舆情:所涉单位在第一时间向校领导、党委宣传部和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迅速启动重大舆情应急预案,24小时跟踪舆情,分管(联系)校领导根据舆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迅速作出指示,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听取其意见。舆情相关单位根据校领导指示,组织专人进行详尽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处理,及时回应舆情。

(三)舆情监控

1.建设师德舆情监控队伍。校属各单位组建师德舆情监控信息员队伍,主要职责是通过网上网下各种渠道全面收集学校师德师风舆情动向,及时了解和掌握学校师德先进事迹和失范行为线索,并于第一时间向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和所在单位报告。

学校师德舆情监控信息员队伍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学工作部、学生发展部、团委、工会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信息中心网络管理员等为主要成员;各二级学院师德舆情监控信息员队伍由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院领导、专业负责人、各学院办公室主任、院团委书记、院学生会主席等为主要成员。

2.研判和分析师德舆情。各学院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师德舆情信息分析会,对本学院师德舆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态势,研究应对措施;由党委宣传部牵头,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校级师德舆情信息分析会,对全校师德舆情信息进行汇总、研判,针对师德舆情反映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将问题消解于萌芽状态,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3.建立和实行问责制度。对因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师德舆情问题,延误应对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严肃追责。

4.设立师德投诉电话和邮箱。学校设立师德投诉电话(0871-68615695)和邮箱(ynjgyxf@126.com),接收广大师生和社会对教师师德师风的投诉举报、师德舆情反映和报告等,指派专人负责整理、回复和报告学校。

二、师德失范行为通报制度

失范行为界定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触犯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六禁令”,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处理程序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按照《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通报制度

单位一旦发现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必须第一时间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做到不回避、不遮掩、不包庇、不护短。党委教师工作部要按处理程序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失范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责令在单位内部进行检查检讨,单位内进行通报。

2.失范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是中共党员的还要给予党纪处分,并在全范围内进行通报。

3.失范行为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的还给予党纪处分,同时报云南省教育厅。符合撤销教师资格证的,报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报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4.学院对师德师风建设负有主体责任,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不履行职责放任自流,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负责人要进行问责,问责制度按《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单位于每年710日前报送1-6月经查实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次年1月10日前报送7-12月经查实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情况至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汇总后报云南省教育厅。发生重大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学校第一时间向云南省教育厅报告案情及处理结果。

三、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师德标兵评选表彰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激励广大教师力行师德规范,严肃从教行为,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表彰和弘扬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献身教育事业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师德,充分发挥高尚师德的导向性和示范性,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办法试行》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标兵评选遵循“坚持标准、公平公开、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师德标兵评选向教学一线倾斜,符合参评条件的教师均可参评,教学一线专任教师应占主体。

第四条  原则上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师德标兵评选表彰活动,每届师德标兵的评选表彰不设具体名额。

  已经获得校级及以上师德标兵的,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参评。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参评师德标兵,应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教学一线工作满3年,进入本校工作满2年。

近两年年度考核、师德师风考核等级全部“合格”及以上,未发生教学事故或其他违法、违纪事件。

从教以来,遵纪守法,模范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未违反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不准

率先垂范“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做到“四个相统一”,在政治思想、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诚信学术、廉洁自律等方面发挥模范作用,具有师德师风先进、典型事迹,受到广大师生的广泛赞誉。

具有重大、突出师德师风先进、典型事迹的,可优先评选或破格评选。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评选程序

第七条  师德标兵评选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实施,评选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进行。

第八条  师德标兵评选程序如下:

个人申报或集体推荐。师德标兵评选实行个人申报与集体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申报、推荐条件的由本人或推荐单位填写《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师德标兵申报/推荐表》,附师德师风先进或典型事迹材料一份,交所在单位

(二)单位审查。单位汇总、审查个人申报或集体推荐表,核实先进、典型事迹材料,通过访谈访问、民主测评、网络投票、师德师风学生评教等形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形成综合考察意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内部会,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将申报/推荐材料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委员会评选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师德标兵的评选工作,程序如下:

1.申报人或推荐作师德师风先进、典型事迹报告。

2.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成员发表评议意见,进行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师德标兵候选人。

(四)学校审批。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汇总候选人名单后,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

(五)公示发文评选结果面向全校公示3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进行发文。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学校组织召开教师节表彰大会,对获奖者颁发“师德标兵”荣誉证书。先进、典型事迹通过相关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第十条  教师荣获“师德标兵”的情况记入其人事档案,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职务晋升、推荐参加国家、省、市各类先进优秀评选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根据每年经费预算确定当年师德标兵奖励标准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党委会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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