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分配名额,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分配名额,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由教育部下拨预算名额确定,国家一等助学金3800元,国家二等助学金2800元。在校生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
(四)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云南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人数由省学生资助中心分配名额,每生每年6000元。
(五)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云南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人数由省学生资助中心分配名额,每生每年4000元。
(六)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云南省主要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九)优秀贫困大学生“毅进奖学金”。为帮助云南籍建档立卡贫困户优秀在校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
(十)翰文新生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我校本科学生,奖学金设一、二等和励志奖学金,奖学金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20000元、10000元、8000元。
(十一)翰文新生教育助学金。翰文教育新生助学金评审对象为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的全日制考生,报考我校,被我校正式录取,品行端正、热爱学习、励志成才的本专科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十二)临时困难补助。资助本专科学生在校中遇到的一些突发、临时、特定的经济困难时给予的一次性的帮助。资助标准为500一3000元,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实际补助标准。
(十三)学费减免。在籍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学校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给予的学费减免。减免学费额度分为全免、半免和三分之一免。
(十四)勤工助学。在籍在校本专科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劳务报酬为每岗每小时12元,每岗每月480元,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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